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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1-27 | 浏览:24773次 | 来源: 网络



代理词

    (案号093094合并审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衡泰律师所接受原告xxx、原告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二原告诉被告xxx(xxx机械厂经营者)专利侵权案(案号093094),指派李朝霞律师为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依法参加了法庭审理,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请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原告专利权的独立权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告生产并销售的被诉侵权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应分别认定被告侵犯原告ZL20112070138“气控式布料器”实用新型专用权;被告侵犯原告ZL2011202087270“多功能滚筒造粒机”实用新型专用权。

1、原告ZL20112070138“气控式布料器”实用新型专用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比,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多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个推球设施(皮球碗),其他技术方案全部相同。推球设施是非必要技术方案,是明显附加技术特征,依据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对比中应略去。理由:活塞气体压缩机是外购标准件,功能是吸气和排气。推球设施安装在活塞气体压缩机的活塞上,活塞安装推球设施的作用是提高活塞与气缸的密封性。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活塞与气缸完全密封是不现实的,漏气是普遍现象,漏气进入布料器,布料器里的空气越来越多,原料就越来越少,最后导致布料器没有原料了,过一段时间需把布料器里面的空气往外排或重新开机。安装推球设施减少排气或重新开机次数。推球活塞气体压缩机与活塞气体压缩机功能相同,都是吸气和排气。去掉推球设施不影响推球活塞气体压缩机的任何功能。去掉推球设施专利权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第17条,依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该法条,在专利侵权实务中,采用多余指定原则,即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去掉推球设施,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依法应认定被告侵犯原告ZL20112070138“气控式布料器”实用新型专用权。

2、原告ZL2011202087270“多功能滚筒造粒机”实用新型专用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比,(1)专利权中滚筒与被诉侵权方案中内设夹层滚筒属于等同特征;(2)专利权中的喷粉器是多余特征应略去。其余9项技术特征全部相同。理由:

1)专利权中滚筒与被诉侵权方案中内设夹层滚筒属于等同特征。专利权中滚筒与被诉侵权方案中内设夹层滚筒功能都是通过滚筒内冷水冷却滚筒表面热颗粒,滚筒内设有夹层,减少了用水量,但水量减少,水温上升快,大大降低冷却效果,为能够使滚筒表面的热颗粒得到及时冷却,就要提高冷水的循环速度,实务中需要水泵增加一倍的功率,才能保障与不设内层的滚筒一样的效果。因此,滚筒内设有夹层,既不省水,也不省动力。这也是原告2012年尝试生产几台后就不再生产的原因。综上,专利权中滚筒与被诉侵权方案中内设夹层滚筒,该两项技术特征符合已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第17条第二款,专利权中滚筒与被诉侵权方案中内设夹层滚筒属于等同特征。

2)专利权中的喷粉器是多余特征应略去。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共有11个技术特征,布料器、喷粉器及其他9项技术特征。布料器与喷粉器的功能都是布料,二者是功能等同的技术特征。设备工作时,布料器与喷粉器不同时使用,布料器与其他9项技术特征结合生产颗粒较大的产品;喷粉器与其他9项技术特征结合生产颗粒较小的产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布料器与其他9项技术特征。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共有11个技术特征,去掉喷粉器,布料器与其他9项技术特征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相比,喷粉器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明显的附加特征,是多余特征,在专利侵权实务对比中,依据多余指定原则,应略去。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赔偿数额的依据

1、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9517元(证据111213

2、被告因侵权获益数额

被告认可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被告在录音认可被控侵权物销售价格每台6万,销售客户30多家,销售范围大庆、阜城、临沂等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22条,完全以侵权伟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30x6x50%=90万。(化工机械的利润大于或等于50%)依据《专利法》65条,请法院依法酌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所  李朝霞

                             电话:18733075005

                                2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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